为了维护煤电行业和商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助于确保供应和价格稳定,严格防止使用银行保险资金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确保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我们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保证供应和价格稳定的重要性,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爱护“国家大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落实新的发展观,坚持制度理念和底线思维,负责并履行职责,处理好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的中短期关系。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自觉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千方百计加大对保险供给和价格稳定的支持力度,确保基本民生和经济稳定运行.
2、确保煤电、煤炭、钢铁等行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敦促银行和保险机构,特别是发展和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努力为今冬明春的能源和电力供应提供金融服务,以满足能源和电力供应的合理资本需求。建立符合扶持条件的煤电、煤炭、供热等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开辟绿色贷款渠道,贷款审批和投资优先,确保百姓过冬温暖。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支持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煤炭主产区和重点煤炭企业增加电煤供应。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更多资金投向能源安全与供应、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对于短期还款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展期和续期。根据需要适当提高不良贷款的监管容忍度。
3、严格防止银行保险资金影响商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严禁挪用信贷资金,绕过金融管理和信托,非法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投机、牟取暴利。严禁挪用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等各类贷款,炒作茅台酒、名贵普洱茶等高端消费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严禁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影响商品价格,避免不切实际、闲置的套利行为。严禁撤销或切断对煤电、煤炭等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防止体育减排和信贷“一刀切”。
4、积极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和完善有利于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指标体系。坚持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合理授信,不诱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借贷,过度提前消费。规范信用卡业务行为,严格控制单个客户发卡数量和授信额度,规范分期管理,不得诱导“超额分期”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以卡养卡,以贷还贷,鼓励过度负债。规范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审慎开展与贷款援助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提供明显高于市场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金融机构不得开发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助长社会恶习的“墓地贷款”、“美丽贷款”、“彩礼贷款”等消费信贷产品,坚决打击各种“伪创新”。
5、切实加强和改进信用管理。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及时调整和完善信贷政策。相关信贷条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环保政策为指导,不得高于国家标准,防止融资准入门槛提高。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后审核、贷后管理的要求。不放松信贷使用管理和真实性检查,防止信贷资金的获取和挪用。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坚决减少和收回产能过剩贷款,不再继续扶持长期亏损、丧失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加快不良资产核销进度,防止信贷资源长期低效占用。
6、认真做好机构调查。强化银保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查处不当行为和异常交易,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尽快处理,尽快追究责任,尽快移交。以本次自查排查为契机,加强内控管理,建立规范的监控排查机制。
7日前向银监会及当地派出机构提交调查整改报告,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要坚决承担监管责任,保持高压态势,把严查银保资金违规流入商品市场与第四季度现场检查项目结合起来,根据机构调查,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打击挪用银保资金炒作、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自查不慎、不主动举报、性质恶劣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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