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金融管理的日益严格,许多小企业和小老板由于融资困难,将注意力转向了金融监管相对宽松的农村地区,在农民工密集地区有大量的借贷活动,俗称“背皮贷款”,是指实际用户因无贷款资格或信用调查不合格,以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贷款人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转移给实际用户。一旦实际借款人在借款后无法偿还贷款,就很容易滋生三角债务纠纷。名义上的借款人通常会辩称,他们不应该以非实际用户为基础进行还款。那么,这一抗辩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呢?名义借款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在何种情况下应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承担贷款还款责任一般有两种情况。首先,在正常情况下,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金融机构与名义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是贷款合同的相对人,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未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不是贷款合同的一方,不受合同约束,也不向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在获得贷款后,名义借款人将其交给实际用户使用。这是名义借款人自由控制其资金的行为,与金融机构无关。这种行为不会减少或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但是,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名义借款人可以单独向实际用户主张权利。第二,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还款责任。《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如果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并且第三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本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方;但是,有确凿证据证明合同仅对受托人和第三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名义借款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代表实际借款人签署了贷款合同,且金融机构在签署贷款合同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各方意图仅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且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实际借款关系,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名义贷款人免除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会引发诸多纠纷和风险,不仅给金融机构的金融安全带来很大隐患,而且容易造成名义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调查和经济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即使实际用户承诺高息,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秩序,还是从民间借贷的法律司法保护政策指导来看,我们都不能轻易帮助他人“借贷”,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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